(2015)诸贾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管延明与冯灵芝、冯世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延明,冯灵芝,冯世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427号原告管延明。被告冯灵芝。被告冯世来。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延明与被告冯灵芝、冯世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冯世来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管延明负担。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臧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