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西安经开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3)西碑证经字第1851号公证书、(2015)西碑证经字第31号执行证书西安经开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龚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已被本院先行立案之执行案件查封,并全部予以处置。现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龚某某、王某亦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贷款利息143884.80元(截止2014年12月25日)、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其它实现债权所需相关费用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执字第000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