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香玲诉被告何志忠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54号原告:付某某,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艳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1999年12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7月19日生男孩何某甲。由于婚前双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懒惰,至今家中生活状况扔未改变,双方现已分居三年之久。2014年4月4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依然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婚姻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请的事实。被告何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供的1、2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9月6日生男孩何某甲,现随被告生活。近年来,由于原、被告之间沟通较少,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于2013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4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之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需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由于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4年6月本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仍未缓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应判离婚为宜。鉴于孩子自双方分居后至今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享有探视权。因被告未到庭,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行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何某甲由被告何某某抚养,原告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10月起给付,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付至孩子18周岁止。原告付某某享有探视权;二、驳回原告付某某其他诉讼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 ( )运盐 字第 号 书 当事人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上诉状递交地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 2、本案引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