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现年59岁,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系张某之父。担保人洪某,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系某厂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法民立确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由张某支付王某某剩余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张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元,均由担保人洪某在2015年12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担保人洪某未按期赔偿,将由担保人洪某和被执行人张某共同承担28000元。三、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已履行)。如不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款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