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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潘倩倩与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倩倩,杨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潘倩倩,女,汉族,1994年9月出生,农民,住巩留县。被告:杨志伟,男,回族,1989年2月出生,农民,住巩留县。原告潘倩倩诉被告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原告潘倩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倩倩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倩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