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潘倩倩与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倩倩,杨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潘倩倩,女,汉族,1994年9月出生,农民,住巩留县。被告:杨志伟,男,回族,1989年2月出生,农民,住巩留县。原告潘倩倩诉被告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原告潘倩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倩倩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倩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