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张凌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张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912号原告:王华,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凌,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张凌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