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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张凌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张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912号原告:王华,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凌,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张凌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