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符某敏诉被告符某生同居关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敏,符某生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初字第486号原告符某敏,女,黎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杨,男。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符某生,男,黎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进东,男,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符某敏诉被告符某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杨、被告符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进东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9日原告符某敏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符某敏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