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张明华、黄惠菊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张明华,黄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建华,局长。被执行人张明华,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惠菊,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以“福安市计征决字(2014)第1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安执审字第24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4)1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阮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