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张恒月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张恒月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张志国。被告张恒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张恒月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