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张恒月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张恒月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张志国。被告张恒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张恒月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