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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杜桂玉与黄生才与吴坤煌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才,吴坤煌,杜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初字第40号原告黄生才。委托代理人程磊、黄东洋,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坤煌。被告杜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才与被告吴坤煌、杜桂芳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海口市秀英区辖区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育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芳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