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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