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