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森与濉溪县濉溪镇人民政府、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67-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森,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铭,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昊,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濉溪县濉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李拥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森诉被告濉溪县濉溪镇人民政府、(反诉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反诉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反诉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待本案审理终结后一并处理。审 判 长 孙 秀代理审判员 魏言莉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