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民重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章儇宝与张学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重字第00005号原告:章儇宝。委托代理人:周海胜、周维迪,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荣。委托代理人:李昌华、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儇宝诉被告张学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陈善林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