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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李湖与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湖,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张李湖,男。委托代理人:陈涛、何松波,均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埔开发区88幢。法定代表人:秦新平。原告张李湖诉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宏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张李湖购买文胸配件。截至2015年1月底,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631227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虽承认欠款,但一直没有付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付还原告张李湖货款631227元及逾期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2.《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民事主体资格。3.《购货(文胸配件)结欠凭据》1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31227元。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无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文胸配件,截至2015年3月26日结欠原告货款631227元,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秦新平在《购货(文胸配件)结欠凭据》上签名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631227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付还逾期违约金,虽双方没有约定,但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归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计算逾期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张李湖货款人民币631227元及逾期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宏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泽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