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葛富军、葛雪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99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陈贤榜。委托代理人:陈武。委托代理人:陈家铭。被告:葛富军。被告:葛雪平。被告: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富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葛富军、葛雪平、台州市华州模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4元,减半收取599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