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民三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邢玉梅与范庆宇、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梅,范庆宇,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068号原告邢玉梅,女。被告范庆宇,男。被告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梅与被告范庆宇、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