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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刘占阳、欧阳燕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刘占阳,欧阳燕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358-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峰。委托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阳。被告欧阳燕红。委托代理人刘婧,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刘占阳、欧阳燕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刘占阳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欧阳燕红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平江县,均不在本辖区,标的物所在地亦不明,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