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江执民字第1506、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杭州玄通特种纸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杭州玄通特种纸销售有限公司,衢州市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春富,吴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506、15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洪川。委托代理人许斌、陈凯(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泉。被执行人杭州玄通特种纸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晓波。被执行人衢州市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兰。被执行人潘春富。被执行人吴小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杭州玄通特种纸销售有限公司、衢州市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春富、吴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分别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9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二案申请执行标的均为人民币16677319.5元,执行费均为人民币840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厂房与衢州中院查封的土地厂房系在同一厂区,当地政府称要求法院统一处置,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现该土地厂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已依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亦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1506、1526号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艳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