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华某与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华某。被执行人文某。申请执行人华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按程序送达法律文书,宣传法律,查找被执行人收入及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文某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方正友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