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迁安市迁安镇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与郭艳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迁安镇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郭艳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重字第38号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刘建国。被告:郭艳军。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艳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1)安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被告郭艳军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唐民二终字第119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8元,由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崔劲峰审判员 刘艳艳审判员 田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