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改霞与毋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改霞,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3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改霞,女,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毋建民,男,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韩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改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毋建民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状元中街5号楼西2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过户至王改霞名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车小江审判员 王锁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