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所某某。关于胡某某与所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所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荣锦审 判 员 孙树红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