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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所某某。关于胡某某与所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所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荣锦审 判 员  孙树红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