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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琪诉被告严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琪,严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张瑞琪,女,生于1988年6月3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严琛,男,生于1987年7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琪诉被告严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瑞琪负担。审判员  梁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