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中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生、闻喜县红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芳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福生,闻喜县红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芳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中段(盐湖区法院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加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福生,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东城区万福别墅区。被执行人闻喜县红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址:闻喜县原城关农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福生,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芳莲,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东城区万福别墅区,系王福生之妻。原告山西中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生、闻喜县红星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芳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中,查封担保人牛峰所有的晋M964**路虎牌越野车,现申请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担保人牛峰申请解除其担保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牛峰所有的晋M964**路虎牌越野车的查封。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马华达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