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孔明与高宇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孔明,高宇成,郑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7-2号申请执行人秦孔明。被执行人高宇成。第三人郑玉莲,系高成宇之妻。本院在执行秦孔明与高成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宇成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67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高宇成与郑玉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高宇成与郑玉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郑玉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郑玉莲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秦孔明支付购房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将被执行人高宇成、郑玉莲的银行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利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