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孔明与高宇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孔明,高宇成,郑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7-2号申请执行人秦孔明。被执行人高宇成。第三人郑玉莲,系高成宇之妻。本院在执行秦孔明与高成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宇成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67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高宇成与郑玉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高宇成与郑玉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郑玉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郑玉莲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秦孔明支付购房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将被执行人高宇成、郑玉莲的银行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利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