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世仲与叶克静、陈满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仲,叶克静,陈满叶,郑宗祥,叶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周世仲。委托代理人:周德沅。被告:叶克静。被告:陈满叶。被告:郑宗祥。被告:叶小玲。原告周世仲诉被告叶克静、陈满��、郑宗祥、叶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立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仲的委托代理人周德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克静、陈满叶、郑宗祥、叶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世仲起诉称:被告叶克静、陈满叶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4日,被告叶克静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郑宗祥、叶小玲对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叶克静自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偿还。诉请判令:一、被告叶克静、陈满叶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郑宗祥、叶小玲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叶克静身份证,被告陈满叶、郑宗祥、叶小玲的身份信息,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被告郑宗祥、叶小玲提供保证的事实;4、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的事实。原告当庭提交一份婚姻登记信息,以证明被告叶克静、陈满叶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叶克静、陈满叶、郑宗祥、叶小玲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4及婚姻登记信息,经庭审出示,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应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周世仲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叶克静向原告周世仲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然以被告叶克静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叶克静和陈满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满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郑宗祥、叶小玲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克静、陈满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世仲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郑宗祥、叶小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曼曼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