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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高晶晶与林心冬、林心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晶晶,林心冬,林心亮,丁燕,施小军,魏文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晶晶,女,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心冬,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心亮,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燕,女,回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小军,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泰,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高晶晶因与被上诉人林心冬、林心亮、丁燕、施小军、魏文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高晶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晶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为民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代理审判员  黄 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