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佟知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阳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曙光乡四里村。法定代表人佟知明,该厂厂长。申请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400051/2495140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4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收款人为十堰丰硕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付款行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