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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佟知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阳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曙光乡四里村。法定代表人佟知明,该厂厂长。申请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400051/2495140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湖北顺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4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收款人为十堰丰硕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付款行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辽阳市福利合成化塑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