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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姜妮妮与王吉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妮妮,王吉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姜妮妮。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晓。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姜妮妮与被执行人马王吉晓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执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