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聪华诉被告郐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聪华,郐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东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雷聪华,男。被告郐万忠,男。原告雷聪华诉被告郐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郐万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聪华诉称,被告收购大豆,2013年原告将自家大豆分3次卖给被告粮点,被告拖欠大豆款至今未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郐万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雷聪华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1日分三次将自家大豆卖给被告郐万忠,共计13910市斤,被告给出具收到条三张,并口头约定按每市斤2.55元计算,双方未约定给付大豆款日期,原告因生活困难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推托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大豆款35470.50元,并支付利息957.70元。上述案情,有原告提供的收到条三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上列证据,经庭审认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所欠原告大豆款属违约行为,对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给付大豆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应按约定承担利息(月息1.5分)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郐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雷聪华大豆款35470.50,支付利息957.70元(起息日期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18个月),本息合计36428.20元。案件受理费710.71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洪昌审 判 员 李继孝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