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郑某红诉冯某会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红,冯某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郑某红,女,生于1973年10月1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冯某会,男,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郑某红与被告冯某会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红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