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源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899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宋思平,四川省万源市黄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在中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2月10日生育一子唐某甲,现已成家立业,1995年3月10日生育一女唐某乙,现在外务工。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结婚后在被告的打骂中维持夫妻关系。婚后原告抚养子女,对被告的父母养老送终,建家立业,积劳成疾,现原告身惠慢性胃炎、乳腺炎、内风湿、结石、腰椎间盘突出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时常说,我的病应我娘家治疗,叫我滚回娘家去,还要“提”我的脑壳。从2013年初,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间,原告于2013年、2014年两次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再次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万源市中坪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户籍证明4份。证实原、被告及其子女身份信息。3、万源市中坪乡大中坪村委会和大沙乡关庙坝社区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已搬迁至大沙乡、现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无法联系。4、被告唐某某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证实2013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愿改正自己的打骂行为。5、民事裁定书两份。证实原告于2013年、2014年曾向法院两次起诉离婚。6、证人敖某某(2014年1月)的��言。证实2013年原告撤诉后,原、被告未和好,仍然分居生活,被告已搬到万源市大沙乡居住。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证据6。8、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证据6。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证据6。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证据6。11、证人龚某某(2015年4月)的证言。证实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期间和至今,原、被告双方感情未和好,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在2013年12月搬迁至万源市大沙乡居住,现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12、证人敖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证据11。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证据11。14、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证据11。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在万源市中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2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甲;1995年3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某乙。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常打骂原告,因此原告熊某某于2012年外出务工。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经调解,被告撤回起诉。2013年12月被告唐某某搬迁到万源市大沙乡关庙坝社区居住至今。2014年7月29日,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原告于同年自愿撤回起诉。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从2013年起,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和被告唐某某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裂痕加剧。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执意���婚,从2013年起,原告三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起诉期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两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在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上峰人民陪审员  秦风礼人民陪审员  张海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