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建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9号被执行人高建勋,男,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建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