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毛××。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李××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