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毛××。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李××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