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中保、倪燕与淮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保,倪燕,淮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69号原告:孙中保,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倪燕,女,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沈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保、倪燕诉被告淮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中保、倪燕于2015年10月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中保、倪燕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保、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孙中保、倪燕负担。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