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张志丰与李密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丰,李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丰,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八道河子村。被执行人李密,女,1988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暖西村。本院在执行张志丰与李密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密,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南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贵堂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