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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桂华与被告易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桂华,易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66号原告宁桂华,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被告易昌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桂华与被告易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桂华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桂华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宁桂华承担。审判员  郭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