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桂华与被告易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桂华,易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66号原告宁桂华,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被告易昌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桂华与被告易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桂华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桂华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宁桂华承担。审判员 郭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