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与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90号原告: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婧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81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委托代理人俞君以其所有的苏E×××××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悦兔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81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