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李来洪、夏海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洪,夏海永,胖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李来洪,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公安局民警双桥分局民警,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夏海永,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胖艳东,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承德双桥公安分局桥东派出所协勤,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来洪与二被执行人夏海永、胖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