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太文与吴梅、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文,吴梅,黄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82-1号原告:杨太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037。委托代理人:黄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梅,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0328。被告:黄志强,男,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太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