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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春玲与张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玲,张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许春玲。被告张香林。本院受理原告许春玲诉被告张香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香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玲撤回对被告张香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春玲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