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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呼桂芬与冷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桂芬,冷锐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60号原告呼桂芬,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喜,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尚静,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锐铭,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原告呼桂芬与被告冷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冷锐铭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水源社区11组,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姬立海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人民陪审员  郭俊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