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呼桂芬与冷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桂芬,冷锐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760号原告呼桂芬,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喜,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尚静,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锐铭,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原告呼桂芬与被告冷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冷锐铭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水源社区11组,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姬立海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人民陪审员 郭俊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