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佟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61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号全发棋牌社业主。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罗志威,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国华,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及其辩护人罗志威、李国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号全发棋牌社里屋内,容留隗某、田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号全发棋牌社里屋内,容留隗某、田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号全发棋牌社里屋内,容留隗某、田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号全发棋牌社里屋内,容留隗某、田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号全发棋牌社里屋内,容留隗某、田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隗某、田某、陈某、刘某、张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协议;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佟某的供述;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罗志威当庭提出被告人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悔罪,能够积极交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李国华当庭提出被告人佟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且吸毒场所是被告人佟某与证人田某、隗某合伙共同经营的棋牌社内,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非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佟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李国华提出的吸毒场所棋牌社是被告人佟某与证人田某、隗某合伙共同经营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任 凡人民陪审员 徐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