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谭地、郑少波等与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地,郑少波,梁政,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谭地。申请执行人郑少波。申请执行人梁政。被执行人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洪瑞泉,该××执行董事。谭地、郑少波、梁政申请执行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29.12元整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