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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谭地、郑少波等与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地,郑少波,梁政,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谭地。申请执行人郑少波。申请执行人梁政。被执行人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洪瑞泉,该××执行董事。谭地、郑少波、梁政申请执行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29.12元整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