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梁维俘与梁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维俘,梁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梁维俘(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4611203256)。被告梁XX(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803093214)。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维俘诉被告梁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维俘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维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