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梁维俘与梁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维俘,梁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梁维俘(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4611203256)。被告梁XX(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803093214)。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维俘诉被告梁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维俘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维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