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督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邝秀兰、潘怀东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邝秀兰,潘怀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寻民督字第9号申请人邝秀兰,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申请人潘怀东,男,成年,汉族,干部,住寻乌县。申请人邝秀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潘怀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邝秀兰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2015年6月归还,到期后,经申请人邝秀兰催取,被申请人潘怀东拒不归还借款。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潘怀东归还借款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潘怀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邝秀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本案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潘怀东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华运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凌松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