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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27号原告董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卓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鄢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