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郑全福、徐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全福,徐伟,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郑全福,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徐伟,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梅,女,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和夫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伟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郑全福支付执行标的86315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11030元,但被执行人徐伟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追加第三人黄梅(被执行人徐伟的配偶)为本案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小区××单元××室房产,并委托江西远志拍卖有限公司拍志,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郑全福同意以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小区××单元××室房产按照第三次拍卖底价1069728.5元抵偿相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位于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位于房产作价1069728.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郑全福抵偿所欠相应债务,上述房屋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郑全福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郑全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胡 琳审判员 卢日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