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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满财与被执行人陈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财,陈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12-3号申请执行人:陈满财,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陈学智,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学智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学智在安庆市公积金管理处的收入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