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西法行非诉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与阳西县北斗星俱乐部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阳西县北斗星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行非诉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阳西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秋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阳西县北斗星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投资人:陈富挽。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西环罚字(2015)8号《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决定尚在起诉期限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西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强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代理审判员  简晓华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岑 嫦 来源:百度“”